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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三种类型及其成立条件

发表时间:2023-08-20 21:15:47 来源:找法网

一、抗辩权三种类型及其成立条件


(资料图)

抗辩权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抗辩权三种类型及其成立条件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二、抗辩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找法网提醒您,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多表现为除斥期间,有些特定的形成权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期间,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间。

三、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区别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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